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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
院區:台北長庚
類別:牙科資訊
次類別:行政/健保
相關網址:http://
 
日期範圍:起 99/01/29
資料來源:網站管理員
使用權限:一般性
附加檔案:
 


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 (署授國字第0981400784號)
主旨:公告修正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,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。
說明:本次修正內容節錄如下
1.提供預保保健服務,其補助對象及實施時程新增第六款:口腔黏膜檢查:三十歲以上嚼檳榔或吸菸者,每二年補助一次。
2.修正第六點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醫師之資格條件:申請辦理口真黏膜檢查者,應布登記執業之牙科、而鼻喉科專科或經衛生署核可之醫師。
3.新增第十八點: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,應於病歷上記載使用氟化物之種類,且氟濃度至少應為8500ppm以上,違反規定者,不予核付費用。
4.本文僅付牙科相關規定,完整內容請上全聯會網站下載最新消息(http://www.tyda.org.tw)/會員專區╱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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